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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:在公共场所(包括论坛),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,致人伤害的(包括情感),施工人(楼主)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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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2-15 23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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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怎么了.........真的去洗澡了丫
表急,我不急着你还的